李威03 发表于 2022-10-14 16:26:08

【20221012 每日一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不作收入和纳税申报,导致偷税被处0.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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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每日一税】
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不作收入和纳税申报,导致偷税被处0.5倍罚款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0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公布又一起账外经营少列收入,被认定偷税处罚案例。现予以全文转发,愿引以为戒。
敲黑板: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被税局查处,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公布又一起账外经营少列收入,被认定偷税处罚案例,现予转发,愿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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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U
法定代表人:尹**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302***********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韶税稽罚〔202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账外经营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采取账外经营方式,将公司生产改造的糊底机销售给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300,000元,在账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取得设备加工不含税收入260,000元,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加工费,在账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你公司在2021年2月期间,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和加工费,合计取得少列不含税营业收入1,560,000元,在账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属于偷税,少缴增值税194,049.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02.48元、印花税520元,企业所得税2,800.73元,合计少缴税款207,072.78元。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3,536.40元(207,072.78×0.5)。
罚款金额(万元):10.353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处罚决定日期:2022-09-3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9-3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延伸阅读
账外经营为偷税,超5年被追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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