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5:5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1〕18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1〕18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9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对在我区设立销售分公司的其他企业,凡销售分公司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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