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5: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明电【1999】5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1999】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其它粮食经营企业,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的,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但对其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税粮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粮食企业不论是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所销售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各地对今年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粮食企业,按国有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分别统计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户数及所需专用设备数(套),并于9月12日前上报区局流转管理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明电【1999】5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