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1〕8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税〔2001〕8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通过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分布状况和特点,分析企业所得税税负及税收政策制定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的影响,国家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00年度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全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所有企业(内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二、调查方法
此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方法是采取分层抽样调查方法,各地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样本抽取方案》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及所属旗县(区)的调查户数和企业。
三、调查内容
此次税源调查的内容是2000年度企业(单位)基本财务状况、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等资料。具体内容按照《2000年度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2000年度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要求及说明》和《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代码编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鉴于此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盟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落实、布置、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户数及企业、调查表的审核、数据的录入工作;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所征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的发放、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
各盟市务必于2001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企业代码的编制、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上报工作。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进行总结、评比,对组织周密、配合密切、上报及时、数据真实的盟市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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