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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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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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第17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03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02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01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军 王彦航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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