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529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05〕529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动物胚胎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乌国税发〔2005〕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对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繁育并销售的动物胚胎产品,免征增值税。该公司征、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对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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