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流字(1998)64号 关于免税货物销售额是否含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关于免税货物销售额是否含税的批复新国税流字(1998)64号
塔城地区国税局:
你局《关于免税货物销售价款的请示》(塔城国税法字【1998】034号)收悉,现就请示的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免税:是指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对货物在以前生产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扣除。经营免税货物企业销售价款的组价是按照“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只不过对实现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在本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在具体账务处理上,将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转入“补贴收入”反映。因此,企业在计算免税货物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金时,对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按照含税收入对待,并进行换算。以确保计算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分子、分母口径一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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