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4:4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1〕35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政字〔2001〕357号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减按7.5%执行的请示》(包铝股份公司发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对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再作调整。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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