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388号 自治区国税局对塔城地区关于出口货物发生国内运费抵扣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对塔城地区关于出口货物发生国内运费抵扣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函〔2003〕388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产品发生国内运费计提进项税的请示》(塔地 国税发〔2003〕69号)收悉。对实行免、抵、退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国家予以退税有关规定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税收政策,对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所发生的国内运费应准予计提进项税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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