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3: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25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25号
现将国税发(1995)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现行法规严肃处理。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地要注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标记的认别,自1994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专用发票按印制顺序分为: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全部为四联,特点是发票右上端未注明专用发票的批号;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全部为七联,特点是发票右上端印有“94?”字样的批号,“94”表示1994年,“七”表示七联了票,“A”表示第一阶段印制,以上两版防伪团花为八角梅花形;第二批第二联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右上端印有专用发票的批号,四联专用发票为“94?“,七联专用发票为”94“,“B”表示第二阶段印制,防伪团花为四角梅花形;19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右上角印有10位专用发票代码,防伪团花系四角梅花形。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7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增值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0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 发票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维以及时与风、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樯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培训工作,使其能按规定正确无误地土地填开专用发票。从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已开始启用统一印制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樯(以下简称新版专用发票)。新版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了防伪字和团花。目前新版专用发票防伪字和团花共有两种:1944年第一批及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八角梅花形,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下面三栏居中位置;1994年第二批第二阶段和19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防伪字仍这“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团花为四角梅花形,在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内居中位置。 1994年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可在1995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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