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3: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函〔200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外函〔200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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