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2: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5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然气经销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然气经销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4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天然气经销商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各类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被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假期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882号)进行管理。
二. 对形势天然气.液化天然气销售的纳税人,凡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认定并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5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然气经销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