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2: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1999)7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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