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2〕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10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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