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1:5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2〕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2〕23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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