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流字(1996)038号 关于摘转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关于摘转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6)03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61号《关于摘转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称: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农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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