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1:3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2〕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2〕1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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