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0:41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48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4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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