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7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4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通知》 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计征增值税。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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