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0: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27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接触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5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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