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496 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496
由于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及其它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资金、物资集中管理,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的原则,为加强对该集团公司增值税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月统一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金,按实际实现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不再执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增值税征收办法》( 新国税流字〔199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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