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09: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 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流字(1997)054 号 《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997年12月2日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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