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9〕14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9〕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办法》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做好大型企业增值税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经销部、加油站增值税汇总核算、属地缴纳的管理办法。
一、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汇总核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
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及所属地区分公司、县级经销部、加油站(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增值税核算,采取由新疆分公司按月汇总核算、按新疆分公司本部、所属企业的销售额比例分配当期实现增值税、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就地缴纳的管理办法。
汇总核算的单位: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表一)。
汇总核算的项目:由新疆分公司统一购进、配送并由新疆分公司、所属企业销售的货物。
二、税务登记与所属企业的管理
(一)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属企业名称应当规范统一。
(二)新疆分公司所属企业需纳入或退出本办法管理时,应由上述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分公司要将相关资料、申请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审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方能纳入或退出本办法管理。
对企业提出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出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加油站内设立的未纳入增值税汇总核算的便利店、修理铺等经营单位应当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独立缴纳增值税,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二、纳税人
新疆分公司、所属地区分公司、县级经销部及各县(市)未设立经销部的加油站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增值税核算及纳税申报管理
(一)新疆分公司汇总全部销售收入、进项税额,以当期实现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查补税额计算出当期实现增值税。新疆分公司根据汇总核算单位实现收入占新疆分公司全部收入的比重分配新疆分公司本部、所属企业应纳增值税。
新疆分公司当期实现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查补税额(不含滞纳金、罚款)
新疆分公司、所属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新疆分公司当期实现增值税×(本企业当期实现销售收入÷新疆分公司当期实现全部销售收入)
(二)新疆分公司当期实现增值税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不计算分配。
(三)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四)新疆分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并向各所属企业传递《税款分配表》,各所属企业依据《税款分配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疆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税款分配表》报送到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区局通过FTP定期发布,各地核实管理。
(五)未纳入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汇总核算的货物,应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就地征收增值税。
四、发票管理
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类发票的领购、缴销、保管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取得的抵扣凭证抵扣联,由新疆分公司认证抵扣并保管原件,所属企业将其取得的抵扣凭证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复印件按月装订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五、资料传递及审核、检查制度
(一)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纳税相关资料的传递、日常检查制度。
(二)所属企业在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按季度填写《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数据传递表》(以下简称“《传递表》”)(一式四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并于季度终了十五日内传递到新疆分公司。
各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将所辖各县市税务机关确认上报的《传递单》《传递表》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季度终了二十日内传递到新疆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 新疆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度对《传递单》、《传递表》开展审核管理工作,并做好对《传递单》、《传递表》的保管。
(四)新疆分公司应当根据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进、销项税额,及时做好应税收入的调整工作,规范所属企业财务核算。
(五)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涉税违法行为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以适用税率计算补征税款、处以罚款,税款就地入库,并通过《传递单》、《传递表》上报新疆分公司,新疆分公司应及时财务核算和纳税调整。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新疆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
六、本《办法》自 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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