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07:5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200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2〕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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