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4)039号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4)0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称“《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为统一政策,区局意见:其他适用“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企业,对其以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请转属一并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4)039号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