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2〕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2〕4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由成员企业所在地方管国税局按本通知所附名单进行监管。
二、中国网络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项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函47号)的要求,由成员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后,各级国税局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事宜。
附件:1、中国网络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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