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以来新出台助企纾困税费支持政策明白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延长制造业缓税补缴期限,加力助企纾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各项助企纾困税费支持政策,现将9月13日以来新出台助企纾困税费支持政策简要归集如下: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
二、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的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以上政策归集时间截至2022年9月29日,由于编印时间仓促,政策梳理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此明白卡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详细了解,请致电12366 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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