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1:07:3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3〕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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