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3〕9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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