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财综〔2003〕4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内财综〔2003〕4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物价局(计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4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不体现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原作为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本文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财综字18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5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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