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1:02:1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3〕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3〕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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