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1:02:0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3〕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3〕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80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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