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1:01:5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函〔2003〕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外函〔2003〕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7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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