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14〕377号 新疆国税局关于调整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国税局关于调整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新国税函〔2014〕3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五家渠、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国家电网新疆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1%,从2015年1月1日(申报期)起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