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1:00:1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3〕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3〕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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