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3〕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3〕35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鄂尔多斯、呼伦贝尔支公司统一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为单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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