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8: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3〕3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问题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问题的函
内政办字〔2003〕327号
自治区地税局:
2003年8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延长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的批复》(内政字275号),原则上同意延长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一年。请你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和比例。
专此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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