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2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扶贫公益事业发展,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合作开展公益服务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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