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4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批)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40号
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批)的通知》(财税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
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批)的通知
财税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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