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5:3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3〕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3〕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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