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3〕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3〕6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申请所辖二级分行集中纳税申报的函》(建蒙函586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17号)规定,经审核确认,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盟(市)级分行为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实行统一核算,非独立核算的旗县级支行不再作为汇总缴纳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预缴上划到盟(市)分行一级管理。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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