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3〕25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3〕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区科研结构调整及人员分流的若干政策规定》(内党发〔1999〕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92号)规定,转制的直属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转制的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即从2000年转制起到2004年,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蒙税收法规库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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