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4:4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3〕7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3〕7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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