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4:2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3〕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3〕63号
名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1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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