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4:10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09]3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 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 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3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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