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3〕26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3〕2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务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属于电力类热电联产项目。该企业以热电联产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100%。按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2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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