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3:2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27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企业不断壮大,推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现就我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成立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从2003年至2007年五年时间。
二、各地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凡符合独立核算经济组织条件的,应单独申报减免税申请,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免税期满后,单独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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