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3:0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2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生化分厂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生化分厂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3〕267号
兴安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生化分厂减按15%税率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兴地税发〔2003〕7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生化分厂的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脂、20mg冻干胸腺肽、注射用转因子和100ug前列地尔(又名100ug前列腺素E1)等产品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分别属于医药类国标一、二、三类新药生产、大规模药用生产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86.6%。按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2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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