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2:4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函〔200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外函〔2003〕3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理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2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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