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3 10:52: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函〔2003〕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国税外函〔2003〕3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5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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